淮南農場出臺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辦法
發布日期:2003-09-19 瀏覽次數:2544
為了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實現領導干部 能上能下,安徽省淮南農場黨委根據《黨政領導干 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綱要》,結合農場實際,出臺了《領導干部引咎辭 職、責令辭職試行辦法》。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 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 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向農場黨 委請求辭去現任的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領導干部 的一種自責行為,不是紀律處分。農場結合企業自 身實際,規定領導干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 引咎辭職:職代會期間和年終領導班子考察時,民 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確屬不 稱職的;班子嚴重不團結,單位思想混亂,管理無 序,并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的;違反決策程序,盲 目決策,給農場和職工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負 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三個年度目標管理綜合考 核為較差單位的主要領導;單位在行政管理中疏于 監管,發生重大事故,后果嚴重,應當承擔領導責 任的;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事件隱瞞不報或處置失 誤,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自身要求不嚴, 發生與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為,在群眾中造成 不良影響的;待崗處分期間沒有明顯改進的;不宜 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他情形等等,均由其本人向 場黨委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責令辭職是指組織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應當 引咎辭職而不辭職的領導干部,通過一定程序責令 其辭去現任的領導職務。對責令辭職干部,允許其 申訴,并視情況進行復議。
該《辦法》同時規定,對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干部,視情況重新安排適當工作,并按新的崗位重 新確定職級待遇。在新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成 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的,可重新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