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管制
發布日(ri)期:2002-10-08 瀏覽(lan)次(ci)數:4062
一、我國管制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法律
我國國務院于2001年5月9日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我國對轉基因農產品的進 口、出口和過境轉移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方法,管制的 重點是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該條例規定我國對轉基因 農產品的進門實施安全分級管理評價制度和強制性標識 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本來已規定于頒布之 日起實施,但由于當時有關的實施細則尚未擬定,而且 受該條例影響的國家,特別是美國,對這種法規自頒布 之日實施的方式提出異議,認為這種法規實施方式與 WTO的透明度原則有背,更好的方式是先行公布,然后 過一段時間之后再實施,以使可能受法規影響的商人做 適應新法規的調整和準備。所以該條例頒布后實際上并 未立即實施。隨后,我國農業部根據該條例又頒布了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 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 法》,這三個“辦法”都是條例的實施細則性質的,它 們原定于2002年3月20日實施,但由于美國多次就上述 法規的實施問題與中方磋商(美國向中國出口的轉基因 大豆和玉米將受上述法規實施的影響),中國政府最后 決定將實施上述法規的時間推遲至2002年年底。中國國 家質檢總局已經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了《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該辦 法將于2002年12月20日生效,屆時中國的各口岸將根 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的實施辦法 對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驗檢疫。
二、我國對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管制
我國對進口轉基因農產品實施安全分級評價制度和強制 行標識制度。我國把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 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由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隸屬農業部)負責農 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門的安全管理工 作。這兩個機構每年僅組織兩次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工 作,對進口的轉基因農產品,經評審合格的,發給農業 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我國的進口商或國外的出口商在 進口時應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向口 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除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外,進口商或外國的出 口商還需根據進口的轉基因農產品的不同用途,例如用 于研究和實驗,或生產或用于加工原料等,申請不同的 批準文件,這些批準文件可能要耗費申請人9個月的時 間才能得到。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進口的轉基因 農產品還必須進行轉基因標識,標識不但在進口時需 要,而且當進口的轉基因產品在國內被批發、零售或加 工后再銷售時仍然要進行標識。也就是說,轉基因標識 就象轉基因產品的一種身份證,要跟隨轉基因產品通過 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直到它們到達消費者手中。標 識的辦法分為三種,以進口轉基因大豆為例:轉基因的 大豆在進口時應在外包裝上或用標識板(牌)或在報檢單 上注明“轉基因大豆”;進口后,如被加工為豆油銷 售,則應標注為“轉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種面點 用這種轉基因豆油烘烤制成,但制成的面點中已經檢測 不出轉基因成份,仍然要注明“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有 轉基因豆油,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進門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要 經過農業部的審查認可后方才可以使用,這意味著國外 的出口商或國內的進口商在將有關的標識用于產品上之 前,必須先將得到我國有關農業主管部門的認可。農業 部現在已經將認可的權限下放到各省的農業局,例如北 京市農業局就已經為行使這一權力制定了《農業轉基因 生物標識審查認可程序》。這種不能自行標識,必須先 申請的辦法,無疑增加了進出口商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標識規定不但是對進口的轉基因農 產品的要求,同時,國產的轉基因農產品也必須進行轉 基因標識。在這一問題上,必須給予進口的轉基因農產 品和國產的轉基因農產品相同的待遇,才能符合世貿組 織的國民待遇規則的要求。因此似乎可以期待,在上述 有關的標識法規正式實施之后,我們將能在市場上看到 無論是國產的還是進口的轉基因農產品,都按照法規進 行了嚴格的標識,但實際上這種情景并不容易實現。原 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 辦法》,并非所有的轉基因農產品都必須進行標識,而 只是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中的才必須遵守標識 的規定,該目錄由農業部門和國務院的其他部門會商確 定、調整和公布。目前列入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轉基 因生物目錄中的有五類17種產品,它們是大豆種子、大 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種子、玉米、玉米粉 油菜種子、油菜籽粕;棉花種子;蕃茄種子、鮮番茄和 番茄醬。政府通過這種有限列舉的方法來制定目錄,可 以靈活地控制轉基因標識制度的實施范圍和實施力度。 從范圍上看,第一批被要求進行轉基因標識的農產品有 較強的針對性,即主要是針對我國進口較多的轉基因農 產品。而對于我國國內大量種植的轉基因水稻和其他轉 基因農產品,例如甜椒,并沒有在第一批中作出標識要 求。從力度上看,實際上是進口環節管理得嚴,而國內 加工或銷售管理得松。以轉基因大豆為例,只有五種轉 基因大豆產品被要求進行標識,實際上大豆在進口之 后,除了榨油以外,可以被加工成多種產品,例如豆奶 粉、豆漿、豆腐、腐乳、醬油等,豆油還可以與其他食 用油混合成烹調油,其在食品和食物加工過程中更是被 廣泛應用。而這些大豆或大豆油加工品都不在被要求標 識的目錄之中。
其次,法規本身存在不夠明確和完善之處,其實施勢必 出現缺陷。《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了三 種標識的標注方法,其中第三種針對用轉基因農產品或 含有轉基因農產品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管理辦 法規定,如果這樣的制成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 基因成份,則可以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XX加工制 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標注為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轉基因XX,但本產品中已不再 含有轉基因成份”。法規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一種制成 品可以被標注為“不含轉基因成份”,一是制成品中已 經不再含有,二是制成品中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就第 一種情況而言,法規沒有明確什么叫做不含轉基因成 份?根據國外的立法經驗,一般是規定在產品中的轉基 因成份低于一定比例(例如1%)的,可以不標出,即可 以被視為不含轉基因成份,而我國的法規中沒有這樣的 最低比例規定,似乎可以被理解為任何微小的含量都足 以證明產品仍含有轉基因成份,這至少涉及到加工原料 中含有少量轉基因產品的制成品,如餅干加工原料中含 有極少量轉基因大豆油,餅干是否可以被標注為“已不 含轉基因成份”?就第二種情況而言,立法者沒有充分 考慮到檢測技術的進步。今天檢測不出制成品中的轉基 因成份,不意味著隨著檢測技術的提高,將來仍然檢測 不出,只要制成品中含有轉基因的成份,就存在將其檢 測出來的可能。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們的標識制度將隨檢 測技術的進步而覆蓋越來越大的范圍?另外,在檢測技 術和手段上,是否全國各檢測機構都相同?如果不同, 出現了A能檢測出來而B檢測不出來怎么辦?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只要結合我國的國情思考一下就 不難理解。我國與美國一樣,是轉基因技術比較發達的 國家,當然美國掌握的轉基因技術比我們多得多。美國 出于其輸出轉基因技術和轉基因產品的利益考慮,對轉 基因農產品的限制是很少的,而且有相當多的美國公 司、科學家和機構認為轉基因農產品是同傳統農產品一 樣安全的。嚴格限制轉基因農產品的貿易是不符合美國 的利益的。與美國相反,歐盟一貫對轉基因農產品持謹 慎態度,特別是近年來,歐盟連續發生了數起食物污染 事件,例如被二堊英污染的奶制品、瘋牛病以及今年在 德國出現的除草醚污染生態飼料殃及生態食品的事件, 歐盟的消費者對食物安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歐盟政府 不得不嚴格管理轉基因農產品的貿易。在某些歐盟國 家,轉基因標識被廣泛用來嚴格區分轉基因和非轉基因 的食品,甚至餐館和零售食品攤也被要求用標牌標注其 出售的食品是否為轉基因食品或含轉基因成份。而在我 國,轉基因農產品實際上已經大量存在,轉基因農作物 的種植面積也在增加,這些轉基因農產品已經通過各種 渠道進入消費者的消費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對轉基因 農產品銷售的嚴格管理可能對這個“新生事物”的成長 并不利.
作者:邊永民 文章來源于:《中國對外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