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農業”有待規范
發布日期:2002-10-28 瀏覽次數:3965
遼寧海城主要水稻產區的西四鎮,近年來因農藥殘留超 標,使得水稻出口一直沒有機會。去年7月,經鞍山市 第三糧庫搭橋,西四鎮同日本一家株式會社簽訂了1500 畝水稻出口合同,由日方提供7500公斤水稻原種,鎮里 確保收購品種純度達100%。日方要求西四鎮必須按日 本栽培方式管理水稻,鎮里每10天將生產記錄及照片傳 真到日本,由日方專家進行指導,中方嚴格執行栽培方 案。如果達不到收購標準,日方有權拒收。
“洋訂單”的消息不脛而走,到鎮政府前來咨詢、學農 技的農民越來越多。經專家論證建議,訂單最終落實到 北海、新立兩村的優質地塊。為給洋訂單“保險”,鎮 里同500多戶農民簽訂了違約賠償合同,并向農民承 諾:新品種水稻每畝產值必保720元。
近年來,“訂單農業”已發展成為一種農業產銷銜接的 重要形式,據初步統計,我國全年各種類型的“訂單農 業”面積達2.8億畝,比上年增加8000萬畝。
與此同時,履約率低等問題的出現,也成為阻礙“訂單 農業”發展的最大障礙。
訂單履約率緣何不高?
農業訂單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簽約雙方都必須自 覺履行,但當前訂單違約現象屢見不鮮。訂單違約主要 有兩類,一類是購方違約,當訂單合同價格遠遠高于目 前市場價時,商家為避免虧損,拒不履約。另一類是售 方違約,當農產品市場價高于訂單合同價時,農民為了 增加收益,借故毀約。
在發展“訂單農業”的過程中,某些縣、鄉政府或村委 會強行“拉郎配”,以政府的名義代替農民與商家簽訂 訂單,然后再通過行政手段落實給農戶。當訂單得不到 履行時,基層政府常常被夾在商家和農戶中間,十分被 動。
在質量標準認定上糾紛主要表現為,履約時商家往往稱 農戶沒有按必需的技術手段種植,導致訂單產品達不到 收購要求,因而拒絕收購或壓價收購;而農戶則指責商 家提供的種子不合格或配套服務不到位,蒙蔽農民,因 而要求商家必須履約。雙方為此互相指責,各執一辭, 從而影響了農業訂單的兌現率。
還有一些不法之徒打著“訂單農業”的旗號,誘騙鄉、 村組織或農民與其簽訂所謂“訂單”,借機高價推銷低 劣種子、假冒偽劣生產資料,或以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等方式詐騙農戶錢財。
不少訂單合同內容不詳細,運作不規范,特別是對農產 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各自應承擔的風險、責 任以及權利含糊不清,簽約內容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合法性,從而為履行訂單埋下了隱患。
專家則認為,主要是部分農戶和商家信用觀念淡薄;缺 乏相應的政策法制環境;缺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參與 和監督;基層政府動輒“越位”,把“訂單量”與實際 銷售量、政績劃上等號;農產品市場波動較大;缺乏農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測檢驗體系等。
不規范訂單傷農害農
基于以上原因,農業專家提醒,并不是所有的訂單都能 簽,要謹防以下不規范訂單。
一是來路不明的訂單。因為這類訂單大多刊登在非法出 版的印刷品上,郵寄給致富心切的農民,打著回收產品 的旗號,出售種子、種苗,結果往往是農民將錢款匯出 后便杳無音訊。二是單方面草擬的訂單。這類訂單是出 售種子、種苗者事先單方面擬好,農戶在上面被動簽字 無條件遵守,一旦發生糾紛打起官司來,當然對發售方 絕對有利。三是收押金的訂單。有的出售種子者以防備 農戶違約為由,讓農戶先交一定數量的合同押金,表面 上是約束簽單農戶,實際上是對農戶設下圈套。四是脫 離實際的訂單。因為各地的自然條件和生產水平不同, 在這個地方養殖或種植收入高,在那個地方就可能失 敗。五是口頭協議。這類訂單沒有文字記錄,一旦市場 發生變化,打起官司無任何憑證。
有關專家還提出,在農民增強市場風險防范意識的同 時,政府部門也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從法律上保護好 訂單的履行,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這樣就可以最大 限度地降低市場風險、減少農民后顧之憂。
作者:邵文杰 文章來源于: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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